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局函詢「大專院校」機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其作業辦法所稱藝文業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貴局函詢「大專院校」機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其作業辦法所稱藝文業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貴局函詢「大專院校」機構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及其作業辦法所稱藝文業者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9年5月21日蓮文行字第1090005278號函。二、所詢疑義說明如下:(一)有關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下稱文獎條例)第2條與第3條及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下稱文創法)第3條與第4條,已分別就文化藝術事業及文化創意產業之範圍及主體予以明確定義,至於大專院校是否屬經營或從事文化藝術事業或文化創意產業之範疇,視貴局本於權責衡酌所邀請或委託對象是否屬文獎條例第2條及文創法第3條之範疇。(二)大專院校分為公立及私立大學,均為高等教育機構,私立大學除為機構外,亦屬私法人,各大學專院校有不同學門及領域,本案適法之疑義,乃視個案採購對象暨採購標的之特性及實際需要認定,倘若大專院校實際經營或從事文獎條例第2條各款所列事務或文創法第3條各項產業之一部或全部者,難謂非屬文化藝術事業範疇。(三)另來函說明二所述「某大專院校在學學生」,依「機關邀請或委託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團體提供藝文服務作業辦法」(下稱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是否認定為文化、藝術專業人士,與「大專院校」是否為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4款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闔屬二事,尚難以大專院校統一解釋得否作為藝文服務作業辦法第3條採購標的之提供者。正本:花蓮縣文化局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