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3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要旨
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3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
內容
主旨:檢送本會研擬之「機關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作業辦法」第6條、第9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於114年3月28日前惠示卓見(相關意見請依附件意見表格式及附註事項填寫),以為研修參考,請查照。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