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
內容
主旨:修正「公共工程技術服務契約範本」、「公共工程專案管理契約範本」及「災後復建工程設計監造技術服務開口契約範本」,其電子檔並登載於本會網站(進入首頁https://www.pcc.gov.tw後,點選政府採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二、本次修正,主要係配合109年9月9日修正發布之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辦理,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台北市美國商會、高雄美國商會、台中美國商會、歐洲商務協會、台北市日本工商會、法國工商會、台北市澳洲紐西蘭商會、台北市英僑商務協會、台灣加拿大商會、馬來西亞商業及工業協會、台灣以色列商業文化促進會、台北市瑞典商會、臺北市香港商業協會、德國工商總會駐臺商會、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全國建築師公會、中華民國結構工程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水利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水土保持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本會企劃處(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