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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會議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要旨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4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5條,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21日以工程企字第114010001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法規命令條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請資訊小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金 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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