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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因應今日(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

會議日期 113 年 04 月 03 日

要旨

因應今日(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

內容

主旨:因應今日(113年4月3日)花蓮震災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已有緊急採購機制,請視個案情形依規定儘速妥處,請查照。說明:一、依本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對此並有相關規定,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本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本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檢送「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112年5月9日工程企字第11200048751號函修正「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含作業指引,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考。三、對於機關已訂有天然災害緊急搶修搶險開口契約者,於契約金額上限內立即洽廠商依契約履行;如因災情較大,訂約廠商履約能量不足以應付短期遽增之需求,致未能依機關需求及時履約者,縱使開口契約金額尚未屆滿,機關仍得以前揭緊急採購機制另案辦理,俾加速災後復建。正本:審計部、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直轄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區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主任委員室、顏副主任委員室、葉副主任委員室、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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