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技術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
要旨
辦理技術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
內容
主旨:為提升公共工程研究規劃、設計、監造及專案管理品質,茲重申辦理技術服務採購,避免廠商低價搶標,選擇優良廠商決標之作業方式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一、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下稱技服辦法)評選優勝廠商,並依其第11條第1項第15款及第24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並依招標文件已訂明之固定服務費用或費率決標,本會99年4月14日工程企字第09900145930號函已訂頒「機關辦理最有利標採固定費用或費率之參考作業方式」(公開於本會網站)。二、未達公告金額之技術服務採購,其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依技服辦法第39條規定,得準用技服辦法之規定。三、選擇優良技術服務廠商時,依技服辦法第17條及第18條,於招標文件載明適當之評選項目,例如:1、廠商於技術服務項目之優良、不良紀錄或事蹟。2、主要工作人數及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金額及是否逾期等情形。有關尚在履約之契約件數,可參考公開於本會網站之「技術服務之廠商技師平均每人得標技術服務案件數量達30件以上統計表」(網址:http://www.pcc.gov.tw本會網站首頁\便民服務專區\下載專區)。3、計畫主持人及主要工作人員之經驗、能力及最近3年服務紀錄(包括優良、不良紀錄或事績)。四、同性質技術服務案件,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及其施行細則第65條規定,併案採複數決標方式,決標予2家以上技術服務廠商;或訂定一定期間及金額上限範圍內,履約件數不確定之開口契約,實作實算,可併採上述複數決標方式。五、機關如決定以最低標方式辦理,應注意本法第58條規定及本會訂頒之「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避免廠商低價搶標影響技術服務品質。對於低價得標之廠商,履約期間應加強查核,如發現廠商規劃設計錯誤、監造不實或管理不善者,應依本法第63條第2項及契約約定追究技術服務廠商之責任。涉及專門職業或技術人員責任者,應依各該專技人員法規,提報各該專門技術人員主管機關予以懲戒,請查閱本會95年2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500069150號及96年4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60014872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涉及犯罪嫌疑者,例如本法第88條所定違反法令之限制或審查,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告發。六、本會99年4月22日工程技字第09900159380號函對於辦理技術服務案件之建議(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各縣市政府、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技術處、工程管理處、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