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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貴校擬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7 年 01 月 01 日

要旨

關於貴校擬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貴校擬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其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校107年2月14日傳真信函。二、所詢疑義,本會96年3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600115591號令係列舉規定,因來文所述機關擬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出席費及稿費支給要點」(下稱支給要點)第7點規定洽請專人辦理課程講義之泰文譯稿工作,查支給要點之附表所載譯稿支給基準為:「譯稿因已有公開市場機制,不另訂基準。」爰非屬上開本會令所載情形,無該令之適用。三、旨述泰文譯稿工作,如係動支機關經費委外辦理,適用採購法之規定,應依採購法第18條至第23條規定,擇適當方式辦理招標。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5條規定,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四、機關辦理採購,如須減價而相關廠商未到場時之處理,查採購法第60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83條已有規定。本會88年12月10日(88)工程企字第8820569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查察。五、如涉及議價者,尚包括履約期限、付款方式等價格以外之事項,如確無減價之可能,得依廠商之報價訂定底價,逕行辦理議價及決標程序;如無法當面議價者,可採書面或電子資料傳輸方式議價。本會88年12月9日(88)工程企字第8820203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已有釋例。正本:國立空中大學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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