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辦理
要旨
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辦理
內容
主旨:辦理原住民族地區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應確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辦理,請 查照。說明:一、依據審計部99年1月28日台審部五字第0990000319號函辦理﹙如附件﹚。二、「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本法第11條所稱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指金額未達政府採購法第13條第3項所定公告金額之採購。第8條規定,本法第11條所稱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指經政府立案,其負責人為原住民,且原住民社員、會員、理監事、董監事及股東之人數,達百分之八十以上,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證明者。但原住民合作社依本法第7條第3項規定認定之。原住民機構、法人或團體申請前項證明,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登記或設立之證明。二、負責人之戶籍謄本。三、社員名簿、會員名冊、理監事或董監事名冊、股東名簿及其中具有原住民身分者之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連結內政部戶役政資訊系統者,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戶籍謄本,得免附之。第一項證明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第9條規定,所稱無法承包者,係指符合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之情形,或依規定辦理1次開標無法決標。三、本案係審計部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政府採購資訊查詢系統」,統計97年度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之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派員調查其中76件採購案之個案缺失,已通知有關機關改善或處理。四、經查除「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及其施行細則第7~9條規定外,尚有未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採購,其相關缺失態樣,如附表,請納入採購實務督導及考核,以免影響原住民廠商參包機會及承包權益。五、本會網站﹙http://www.apc.gov.tw/main/index.jsp﹚已開始建置設立「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專區」,提供各機關相關作業資訊參考。正本:總統府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行政院秘書長、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金門縣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臺北縣烏來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南投縣魚池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高雄縣桃源鄉公所、高雄縣那瑪夏鄉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副本:審計部、本會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政務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林常務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徐常務副主任委員辦公室、本會主任秘書辦公室、本會專任委員辦公室、本會企劃處、本會教育文化處、本會經濟及公共建設處、本會土地管理處、本會人事室、本會會計室、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文化園區管理局、本會秘書室、本會法規委員會、本會衛生福利處(蔡正治處長、陳淑敏副處長、王美蘋專門委員、宋麗茹科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