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要旨
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
內容
主旨:有關位於原住民族地區之中央機關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符合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之規定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會99年1月13日農秘字第0990101975號函。二、 查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1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三、 本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本法第11條但書所稱無法承包,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 屬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第6款至第9款、第13款及第16款規定之情形。但第9款中屬文化藝術專業服務者,不在此限。(二) 依規定辦理一次招標無法決標。四、 本法為政府促進原住民就業,保障原住民工作權及經濟生活,貴管所屬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應予優先適用。正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副本:監察院、審計部、行政院、內政部、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教育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蒙藏委員會、僑務委員會、行政院主計處、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國立故宮博物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中央銀行、中央選舉委員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臺北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高雄市政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臺北縣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縣政府、苗栗縣政府、臺中縣政府、彰化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臺南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基隆市政府、新竹市政府、臺中市政府、嘉義市政府、臺南市政府、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臺北縣烏來鄉公所、宜蘭縣大同鄉公所、宜蘭縣南澳鄉公所、桃園縣復興鄉公所、新竹縣關西鎮公所、新竹縣尖石鄉公所、新竹縣五峰鄉公所、苗栗縣南庄鄉公所、苗栗縣獅潭鄉公所、苗栗縣泰安鄉公所、臺中縣和平鄉公所、南投縣漁池鄉公所、南投縣信義鄉公所、南投縣仁愛鄉公所、嘉義縣阿里山鄉公所、高雄縣茂林鄉公所、高雄縣桃源鄉公所、高雄縣那瑪夏鄉公所、屏東縣滿州鄉公所、屏東縣霧臺鄉公所、屏東縣瑪家鄉公所、屏東縣泰武鄉公所、屏東縣來義鄉公所、屏東縣春日鄉公所、屏東縣獅子鄉公所、屏東縣牡丹鄉公所、屏東縣三地門鄉公所、臺東縣臺東市公所、臺東縣成功鎮公所、臺東縣關山鎮公所、臺東縣卑南鄉公所、臺東縣大武鄉公所、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臺東縣東河鄉公所、臺東縣長濱鄉公所、臺東縣鹿野鄉公所、臺東縣池上鄉公所、臺東縣延平鄉公所、臺東縣海端鄉公所、臺東縣達仁鄉公所、臺東縣金峰鄉公所、臺東縣蘭嶼鄉公所、花蓮縣花蓮市公所、花蓮縣鳳林鎮公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花蓮縣新城鄉公所、花蓮縣吉安鄉公所、花蓮縣壽豐鄉公所、花蓮縣光復鄉公所、花蓮縣豐濱鄉公所、花蓮縣瑞穗鄉公所、花蓮縣富里鄉公所、花蓮縣秀林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花蓮縣萬榮鄉公所、本會法規會、本會衛生福利處主任委員 孫大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