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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8 年 08 月 29 日

要旨

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本會104年10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400251220號函復臺北市政府說明二、(二)載有:「共同投標廠商依採購法第75條規定向招標機關提出異議,或依採購法第76條、第85條之1規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出申訴或調解,若未由共同投標廠商之各成員共同具名提出,恐生對於同一標案之追繳押標金等爭議有不同之爭議處理結果,而有歧異,爰應請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公開於本會網站)二、關於貴會107年5月15日拜訪本會,建議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得否放寬由個別廠商提出乙節,為維持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應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但如由共同投標廠商共同提出確有困難,且個別廠商請求項目未牽涉其他廠商,不致影響紛爭解決一次性,得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依個案情形權衡認定允許個別廠商提出。正本:中華民國不動產協進會副本:本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關於共同投標廠商提出履約爭議調解,是否須由全體廠商共同提出乙節,復如說明,請查照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29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