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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共同投標案件解除契約疑義

會議日期 103 年 02 月 17 日

要旨

共同投標案件解除契約疑義

內容

主旨:貴局辦理「彰化社頭織襪產業園區污水處理廠兼服務中心大樓新建工程及停車場設置工程」,其解除契約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局103年1月24日工環購字第10307440070號函。(本會於同年月28日收文)二、環太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太公司)主張解除契約乙事,依民法第258條規定:「解除權之行使,應向他方當事人以意思表示為之(第1項)。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有數人者,前項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或向其全體為之(第2項)。……」本案契約當事人之一方(訂約廠商)有數人(共同具名投標、得標、簽約),有關契約解除之意思表示,應由其全體向訂約機關為之,或由訂約機關向其全體為之。環太公司單獨向訂約機關為契約解除之意思表示,不符合民法規定及契約約定,對訂約機關不生效力。正本:經濟部工業局副本: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區環境保護中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陳 希 舜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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