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可行方式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可行方式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之可行方式如說明三,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00年3月15日電程會總字第0504號函影本如附件。二、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反映略以「各級政府工程主辦機關發包工程多將水電工程隱藏於營造工程內,採行『合併招標』『共同投標』之招標方式,廠商資格限定為綜合營造業或以其為代表廠商,漠視水、電專業工作權益……」、「……營造業總包水管電氣工程,層層剝削後,終以最低價分包給無照承包商,因缺少專業訓練及未聘僱政府考驗合格之技術士、電匠、技工,故其技術及管理無法提出優良品質,引發糾紛案件頻傳,嚴重損及以中小企業經營型態的水、電工程承包商之工作生存權益」。三、機關辦理旨揭工程,依本會88年12月29日(88)工程企字第8822231號函頒之「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或分開招標原則」(下稱本原則),其可行方式如下:(一)屬本原則第1款「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以上」,惟依第4款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合併辦理招標者,依政府採購法第25條規定,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一定家數內之廠商共同投標。(二)屬本原則第2款「水管及電氣工程所占預算金額預估達查核金額十分之一以上,且占其全部工程總預算金額預估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或與建築工程分開辦理招標。(三)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者,依「共同投標辦法」第14條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投標廠商於投標文件敘明契約價金由代表廠商統一請 (受) 領,或由各成員分別請 (受) 領;其屬分別請 (受) 領者,並應載明各成員分別請 (受) 領之項目及金額」。正本: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營造工程協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