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有關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就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有關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就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適用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之採購,有關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就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之規定,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查修正版GPA於103年4月6日生效,新增第10條第6款:「為茲明確,締約國及其採購機關,得依本條文規定,擬定、採用或應用技術規格以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二、為促進自然資源之保育或環境保護,各機關辦理適用GPA之採購,按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促進自然資源保育或環境保護之產品之技術規格,惟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如提及特定商標,例如環保標章,應依政府採購法第26條第3項但書規定,加註「或同等品」字樣;另機關辦理不適用GPA之採購,亦得參考修正版GPA第10條第6款規定辦理,不限於採用政府採購法第96條及機關優先採購環境保護產品辦法。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