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公告金額以上新聞輿情即時通報服務案招標文件相關疑義
要旨
公告金額以上新聞輿情即時通報服務案招標文件相關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大院公告金額以上之「111年新聞輿情即時通報服務案」勞務採購標案招標文件相關疑義乙案,敬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大院秘書長110年12月27日秘台綜公字第1104000031號 函。二、來函所述,「潤利公司提供之自由時報新聞授權合約書......是否有構成獨家授權之疑義?」乙節:授權合約書附則載明「非經他方事先書面同意,任一方不得將本合約權利、義務之全部或一部讓與他人」因其內容涉及個案契約之真意並應與其他契約條文合併觀察,爰應洽契約當事人釐清;如涉有智慧財產權疑慮,請大院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釋疑。三、有關旨揭採購案之採購規格要求,應取得四大報提供A落全版報樣掃描檔之授權證明,是否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乙節:依政府採購法第二十六條執行注意事項第3點規定:「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在目的或效果上有無限制競爭,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為判斷依據。」爰如大院擬定之採購規格,屬大院需求所必須,未違反採購法第26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四、另有關「旨揭採購案之招標方式與標案規格應如何調整,俾具適法性及妥適性?」乙節:機關辦理採購案如涉有得標廠商應洽其他特定廠商始能完成履約之事項者,為免發生該特定獨家廠商,利用其優勢,產生不公平競爭,或於履約階段以不當行為影響得標廠商履約。則宜由大院先行向該特定廠商完成採購後,另行辦理其他無涉獨家之採購案,並於後案採購招標文件說明機關已取得權利或完成採購之情形,以利公平競爭,並利得標廠商履約。正本:監察院秘書長副本:本會企劃處(網站)抄本: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