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要旨
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有關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2項規定之執行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105年5月10日工程企字第10500144701號函。二、查產業創新條例第27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能資源再生、省能節水、無毒害、少污染及相關降低環境負荷之綠色產品(第一項)。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優先採購經認定符合前項規定之綠色產品(第二項)。」前開規定為鼓勵政府機關及企業優先使用綠色產品,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優先採購綠色產品,屬鼓勵性質非屬強制規定。爰此,機關未於招標文件訂定採購綠色產品亦無違反產業創新條例之虞。三、惟近年來國人的環保意識逐漸提高,對於採購綠色產品之意願與需求逐年增加,為促進資源循環再利用,降低環境衝擊與負荷,積極推動綠色生產及綠色消費已成為世界各國政府重要之施政方向。機關若優先採購經認定之綠色產品將可促進綠色產業建立,進而推動我國產業之永續發展與廢棄資源物永續利用,逐步實現產業永續發展經營之願景。正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副本: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