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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1. 1.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 2.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3. 3.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4. 4.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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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分三層訂投標資格:基本資格適用所有採購,特定資格限特殊或巨額採購,外國廠商資格得另訂。

Q · 政府標案的資格條件,機關可以隨便訂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機關訂資格分三層:基本資格(所有採購皆可訂,確認廠商合法存在)、特定資格(僅特殊或巨額採購得訂,含實績、人力、財力、設備)、外國廠商資格(得另訂並須附中文譯本)。三層的範圍與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定之,且第 37 條明定不得不當限制競爭,機關裁量被法律壓得很緊。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花幾兆預算買東西、發工程、找廠商做服務。這些錢流向哪裡,第一道分水嶺就是這條。36 條允許機關規定投標廠商的資格:一般採購訂「基本資格」,特殊或巨額採購可以加訂「特定資格」。聽起來合理,但這正是政府採購最大的戰場:所謂「綁標」,九成是透過資格條件實現的。把實績門檻訂得只有某家大廠能過、把資本額訂到中小企業爬不上去、把特殊設備要求寫得像為某家廠商量身訂做。合法與違法之間只隔一條線,這條線叫「不當限制競爭」(第37條)。懂這條的廠商,看到招標公告第一眼掃的不是標的、不是預算,而是資格條件的每一個字。不懂的廠商,只會抱怨「政府標案都被大廠吃了」。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6 條為投標廠商資格之授權規範,建立三層資格分類:第一項基本資格(適用所有採購)、第二項特定資格(限特殊或巨額採購,含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第三項外國廠商資格(得另行規定並附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其範圍與認定標準依第四項授權主管機關定之,構成台灣政府採購進場門檻的核心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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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 36 條是什麼?

授權機關訂投標廠商資格,分基本資格、特定資格、外國廠商資格三層,範圍與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Q2基本資格和特定資格差在哪?

基本資格所有採購都可訂;特定資格只有特殊或巨額採購才能訂,含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

Q3資格條件像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怎麼辦?

在等標期內依第 75 條書面異議,載明超越第 36 條授權範圍或違反第 37 條不當限制競爭。

Q4新創公司沒實績進得了政府標案嗎?

一般採購不得訂過高實績;可關注中小企業保障案或用共同投標(第 25 條)與有實績廠商合作。

Q5什麼是巨額採購?

由主管機關定門檻,工程約 2 億以上(其餘級距以現行認定標準為準),達門檻才能訂特定資格。

Q6外國廠商資格可以特別嚴格嗎?

第 36 條第 3 項授權得就實際需要另訂,但須事先於招標文件訂明並附公證或認證之中文譯本。

Q7異議要在什麼時候提?

對招標文件規定異議,自公告次日起等標期四分之一、且不得少於 10 日(第 75 條)。

Q8綁標只違反採購法嗎?

不一定,可能同時觸發公平交易法反競爭審查,及違反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的採購保障義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基本資格特定資格外國廠商資格
適用採購所有採購皆可訂僅特殊或巨額採購視實際需要另訂
內容營業證明、納稅證明、未受停權等合法存在證明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替代文件+公證/認證中文譯本
法律依據第 36 條第 1 項第 36 條第 2 項第 36 條第 3 項
綁標風險高(最常見綁標工具)中(須事先訂明否則難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予算決算及び会計令 第70〜72条(一般競争参加者の資格)
🇰🇷 韓國국가를 당사자로 하는 계약에 관한 법률 시행령 제12조(경쟁입찰 참가자격)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22条(供应商资格条件)
🇩🇪 德國GWB § 122(Eignung der Bieter, Vergaberecht 4. Teil)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icles L2142-1 et suivants(capacité des candidats)
🇺🇸 美國FAR Part 9, Subpart 9.1(Responsible Prospective Contracto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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