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實際需要,規定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2. 特殊或巨額之採購,須由具有相當經驗、實績、人力、財力、設備等之廠商始能擔任者,得另規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
  3.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得就實際需要另行規定,附經公證認證之中文譯本,並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4. 第一項基本資格、第二項特定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之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