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要旨
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110年12月24日電誠會總字第1786號函辦理。二、查電業法第2條第12款規定:「用戶用電設備:指用戶為接收電能所裝置之導線、變壓器、開關等設備」、第59條第2項規定:「用戶用電設備工程應交由電器承裝業承裝、施作及裝修……」,就相關用電設備之施作廠商資格訂有規定。三、機關辦理採購,投標廠商資格應由機關視採購個案之特性及實際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及「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認定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另認定標準第11條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相關標案應依上開規定辦理,其廠商資格訂定,請依政府採購法及電業法相關規定合理訂定投標廠商資格。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臺灣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台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本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