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5 條(替代方案提出之時機及條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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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但前提是招標文件須載明開放,且替代方案不得降低原有功能,並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三者擇一。
Q · 政府採購投標時可以提跟招標規格不一樣的方案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廠商得在「不降低原有功能」前提下,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的替代方案。但有開門條款:機關必須先在招標文件中明文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沒寫就不能提,硬提會被判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而出局。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看起來像是一場「誰規格最符合誰就贏」的比賽。但這條法律在規則書裡開了一道暗門:它允許投標廠商在不降低機關要求的原有功能前提下,用自己的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一個能更快做完、更便宜或更有效率的替代版本。這個機制的顛覆性在於,你可以用一個規格上跟招標文件不完全一樣的方案贏標。但有個關鍵前提:這條不是自動適用,機關必須先在招標文件中「主動寫上」允許替代方案的條款。寫了,創新廠商的門才打開;沒寫,你就算手上有神兵利器也用不出來。很多中小型廠商輸給大廠不是因為技術比較差,是他們根本沒看到這條能用。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為替代方案條款,賦予投標廠商在機關於招標文件開放的前提下,以不降低原有功能為界線,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創新方案,是政府採購引進市場創新與節約預算的法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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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招標文件沒寫允許替代方案,我還是提了會怎樣?▾
直接被判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資格審查就出局。第 35 條第一句明講『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這是開門條款,沒開門就不能進。真的想用創新工法但招標文件沒開放,正確做法是在招標公告期間透過機關公告的詢問管道建議機關於後續類似案件納入。
Q2什麼叫「不降低原有功能」?誰說了算?▾
判斷權在機關(實務上是評選委員會)。原有功能指招標文件所記載的功能性需求,替代方案在每個功能維度都不能低於原要求,但功能可多維度,你可在某維度提升、其他維度持平。替代方案書面必須逐條對照原規格,標出量化比較表,把判斷從主觀感受拉回客觀數據。
Q3替代方案比原方案貴,還能算替代方案嗎?▾
可以。條文寫的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三選一即可。更貴但更快完工,或更貴但提高效率(如能耗降低、維運時間縮短),都符合條文要求。用『提高效率』切入的替代方案在最有利標採購中特別有優勢,因為可把長期效益納入評分。
Q4政府採購替代方案是什麼?▾
在機關於招標文件明文開放下,廠商以不降低原有功能為界,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能縮短工期、省錢或提高效率的取代性方案。
Q5什麼叫「不降低原有功能」?▾
以招標文件記載的功能性需求為基準,替代方案在每個功能維度都不得低於原要求,由機關評選委員會認定。
Q6替代方案實施辦法是什麼?▾
第 35 條末句授權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的子法,規範替代方案的提出與審查操作程序。
Q7替代方案跟統包差在哪?▾
替代方案是在既有招標規格下提出取代版本;統包(第 24 條)是把設計與施工合併由同一廠商承攬,兩者制度目的不同。
Q8政府採購替代方案怎麼提?▾
先確認招標文件有開放 → 同時備原規格版與替代方案版 → 製作原要求vs替代方案量化對照表 → 依招標文件規定途徑遞送。
Q9替代方案書面要怎麼寫才會過?▾
逐條對照原規格,明確標出哪個功能維度持平、哪個維度提高效率,把判斷從評委主觀感受拉回客觀數據。
Q10替代方案被判不合格要多久內救濟?▾
接獲通知次日起 10 日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不服處理結果,收受次日起 15 日內依第 76 條提申訴。
Q11怎麼判斷這個標適不適合提替代方案?▾
工程、資通訊類工法與架構彈性大最適合;一般財物採購規格固定較不適用,先看招標文件有無開放再決定。
Q12替代方案 vs 原規格投標哪個有利?▾
規格分拼不過大廠時替代方案能做差異化翻盤,但功能認定有主觀風險;確定性需求則原規格較穩。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規格投標 | 替代方案投標 |
|---|---|---|
| 規格相符性 | 完全比照招標文件規格 | 得在不降低原有功能下變更技術/工法/材料/設備 |
| 前提條件 | 無特別前提 | 機關須於招標文件明文開放 |
| 競爭優勢 | 比價格與規格分 | 以創新工法做差異化,適合中小廠商翻盤 |
| 風險 | 風險低、確定性高 | 功能認定主觀,恐被判降低功能而不合格 |
| 最有利標適配 | 一般 | 高(第 52、56 條最有利標可納入長期效益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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