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5 條(替代方案提出之時機及條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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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但前提是招標文件須載明開放,且替代方案不得降低原有功能,並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三者擇一。
Q · 政府採購投標時可以提跟招標規格不一樣的方案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廠商得在「不降低原有功能」前提下,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的替代方案。但有開門條款:機關必須先在招標文件中明文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沒寫就不能提,硬提會被判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而出局。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看起來像是一場「誰規格最符合誰就贏」的比賽。但這條法律在規則書裡開了一道暗門:它允許投標廠商在不降低機關要求的原有功能前提下,用自己的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一個能更快做完、更便宜或更有效率的替代版本。這個機制的顛覆性在於,你可以用一個規格上跟招標文件不完全一樣的方案贏標。但有個關鍵前提:這條不是自動適用,機關必須先在招標文件中「主動寫上」允許替代方案的條款。寫了,創新廠商的門才打開;沒寫,你就算手上有神兵利器也用不出來。很多中小型廠商輸給大廠不是因為技術比較差,是他們根本沒看到這條能用。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為替代方案條款,賦予投標廠商在機關於招標文件開放的前提下,以不降低原有功能為界線,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創新方案,是政府採購引進市場創新與節約預算的法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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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替代方案是什麼?▾
在機關於招標文件明文開放下,廠商可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不降低原有功能、且能縮短工期或省錢或提高效率的方案,用以取代原規格投標。
Q2招標文件沒寫允許替代方案還能提嗎?▾
不能。第 35 條第一句是開門條款,機關沒在招標文件寫明開放,廠商提了會被判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資格審查就出局。
Q3替代方案的「不降低原有功能」由誰認定?▾
由機關(實務上是評選委員會)認定,以招標文件記載的功能性需求為基準,廠商須逐項對照量化比較。
Q4替代方案比原方案貴可以嗎?▾
可以。條文要件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三選一,更貴但更快完工或效率更高仍屬合格替代方案。
Q5替代方案被判不合格能救濟嗎?▾
能。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於法定期間提異議,不服再依第 76 條提申訴。
Q6哪類採購最適合開放替代方案?▾
工程、資通訊類最適合(工法、架構彈性大),一般財物採購相對較不適用。
Q7替代方案實施辦法在哪查?▾
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可於工程會網站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相關子法。
Q8機關有義務一定要開放替代方案嗎?▾
沒有。第 35 條是賦權規定(「得」),機關有裁量權決定是否於招標文件開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原規格投標 | 替代方案投標 |
|---|---|---|
| 規格相符性 | 完全比照招標文件規格 | 得在不降低原有功能下變更技術/工法/材料/設備 |
| 前提條件 | 無特別前提 | 機關須於招標文件明文開放 |
| 競爭優勢 | 比價格與規格分 | 以創新工法做差異化,適合中小廠商翻盤 |
| 風險 | 風險低、確定性高 | 功能認定主觀,恐被判降低功能而不合格 |
| 最有利標適配 | 一般 | 高(第 52、56 條最有利標可納入長期效益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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