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5 條(替代方案提出之時機及條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政府採購法 第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