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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35 條(替代方案提出之時機及條件)

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允許廠商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得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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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允許廠商提出替代方案,但前提是招標文件須載明開放,且替代方案不得降低原有功能,並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三者擇一。

Q · 政府採購投標時可以提跟招標規格不一樣的方案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廠商得在「不降低原有功能」前提下,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的替代方案。但有開門條款:機關必須先在招標文件中明文規定允許提出替代方案,沒寫就不能提,硬提會被判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而出局。其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看起來像是一場「誰規格最符合誰就贏」的比賽。但這條法律在規則書裡開了一道暗門:它允許投標廠商在不降低機關要求的原有功能前提下,用自己的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一個能更快做完、更便宜或更有效率的替代版本。這個機制的顛覆性在於,你可以用一個規格上跟招標文件不完全一樣的方案贏標。但有個關鍵前提:這條不是自動適用,機關必須先在招標文件中「主動寫上」允許替代方案的條款。寫了,創新廠商的門才打開;沒寫,你就算手上有神兵利器也用不出來。很多中小型廠商輸給大廠不是因為技術比較差,是他們根本沒看到這條能用。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5 條為替代方案條款,賦予投標廠商在機關於招標文件開放的前提下,以不降低原有功能為界線,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能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創新方案,是政府採購引進市場創新與節約預算的法律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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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替代方案是什麼?

在機關於招標文件明文開放下,廠商可就技術、工法、材料或設備提出不降低原有功能、且能縮短工期或省錢或提高效率的方案,用以取代原規格投標。

Q2招標文件沒寫允許替代方案還能提嗎?

不能。第 35 條第一句是開門條款,機關沒在招標文件寫明開放,廠商提了會被判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資格審查就出局。

Q3替代方案的「不降低原有功能」由誰認定?

由機關(實務上是評選委員會)認定,以招標文件記載的功能性需求為基準,廠商須逐項對照量化比較。

Q4替代方案比原方案貴可以嗎?

可以。條文要件是縮減工期、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三選一,更貴但更快完工或效率更高仍屬合格替代方案。

Q5替代方案被判不合格能救濟嗎?

能。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於法定期間提異議,不服再依第 76 條提申訴。

Q6哪類採購最適合開放替代方案?

工程、資通訊類最適合(工法、架構彈性大),一般財物採購相對較不適用。

Q7替代方案實施辦法在哪查?

由主管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訂定,可於工程會網站及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相關子法。

Q8機關有義務一定要開放替代方案嗎?

沒有。第 35 條是賦權規定(「得」),機關有裁量權決定是否於招標文件開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原規格投標替代方案投標
規格相符性完全比照招標文件規格得在不降低原有功能下變更技術/工法/材料/設備
前提條件無特別前提機關須於招標文件明文開放
競爭優勢比價格與規格分以創新工法做差異化,適合中小廠商翻盤
風險風險低、確定性高功能認定主觀,恐被判降低功能而不合格
最有利標適配一般高(第 52、56 條最有利標可納入長期效益評分)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公共工事における VE方式入札(バリューエンジニアリング提案制度)
🇰🇷 韓國국가계약법 시행령 대안입찰제도(代案入札)
🇩🇪 德國Nebenangebote(VgV / VOB/A 規範之替代投標)
🇫🇷 法國variantes(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 R2151-8 et s.)
🇺🇸 美國Value Engineering Change Proposal(FAR Part 48)/alternate proposa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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