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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政府採購法34招標文件公告前應予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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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2. 2.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3. 3.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4. 4.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招標文件公告前、開標前底價與廠商家數、決標前底價、廠商投標文件均應保密,違者可能涉刑法洩密罪。

Q · 政府標案的底價、家數可以隨便跟人說嗎?

不能。底價、領標家數、投標文件都是法定保密事項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招標文件公告前須保密;開標前不得洩漏底價及領標、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底價自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原則公開;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違反可能連動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最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採購金額上兆。當你是承辦人員,你手上握的不是一份文件,而是一個「資訊不對稱」的核子按鈕。這條劃出四條線:招標文件公告前不能外流、開標前底價和領標家數不能洩漏、底價從開標到決標要保密、廠商投標文件也要保密。每條線背後都是「誰知道誰就贏」的競爭邏輯。法律擋的不是好奇心,是圖利的誘惑。很多人以為違反規定最多被記過,實際上這條背後連著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貪污治罪條例。對廠商來說,這條是你反制不公平競爭的武器:如果你發現對手不知怎地拿到了內線資料,這條就是你舉報的依據。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為採購程序保密義務之核心規範,依招標時間軸劃出四段保密範圍:招標文件公告前、開標前之底價與廠商家數、決標前之底價、以及廠商投標文件,目的在維持各廠商於相同資訊基礎上之公平競爭。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如果我懷疑標案有洩密要怎麼檢舉?

向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申訴(§76),或直接向調查局、地檢署告發。提供具體證據,例如對手報價剛好差一點、事先知道家數、特定承辦與廠商通話異常頻繁。檢舉時同時援引本條與刑法§132,比單純投訴行政違規力道強,因為這代表你在主張刑事犯罪,調查等級完全不同。

Q2決標後我能看到得標廠商的投標文件嗎?

原則不能。第四項規定廠商投標文件除公務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但可透過政府資訊公開法或§61決標公告取得得標廠商名稱、金額、評選摘要。未得標廠商最有效路徑是依§75提異議,異議成立時有權看到評選紀錄,比單純申請公開有效得多。

Q3評選委員也要保密嗎?

要。政府採購法§88把受機關委託有關採購事宜之人員與公務員一起規範,包括評選委員、顧問、外部專家。評完標後跟朋友聊哪家簡報好聽起來無害,但已踩線。簽聘書時同時簽的保密切結書,一旦洩密就是刑事案件中的直接呈堂證物。

Q4機關不公告底價、也不告訴我決標價,合法嗎?

不合法。第三項明定決標後除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61規定決標結果應公告含決標金額。機關常用業務機密或廠商商業秘密模糊帶過,但這兩個理由都不能對抗本條第三項的公開義務。底價與決標金額是法定公開事項,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Q5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什麼?

依採購時間軸建立四段保密:招標文件公告前、開標前底價與廠商家數、決標前底價、廠商投標文件。

Q6底價什麼時候保密、什麼時候公開?

開標前至決標前保密,決標後除特殊情形應公開;機關亦得於招標文件中主動公告底價。

Q7什麼叫領標、投標廠商家數保密?

開標前不得洩漏哪些廠商領標、有幾家投標,因為這類資訊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

Q8評選委員、外部顧問也要保密嗎?

要。§88將受機關委託有關採購事宜之人員與公務員一併規範,評選委員、顧問皆負保密義務。

Q9怎麼檢舉政府採購洩密?

保留報價落差、異常通話等間接證據,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或向調查局、地檢署告發,同時援引刑法§132力道更強。

Q10決標後怎麼申請看底價與決標金額?

依§61決標公告取得金額,或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申請;遭拒可要求機關指明援引第34條哪項例外。

Q11投標文件被以保密拒絕閱覽怎麼辦?

未得標廠商最有效路徑是依§75於收受通知次日起10日內提異議,藉異議程序檢視評選紀錄。

Q12發現對手疑似知道我的報價或家數怎麼辦?

立即書面保全證據並提異議,必要時刑事告發;若資料是你意外取得,先書面退回並通報以保全廠商資格。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this_articlecompare_targetnote
規範時點決標前以保密為原則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公開為原則§34在採購程序中對決標前資訊優先保密
決標後底價除特殊情形應予公開機關常以業務機密拒絕決標後底價屬法定公開事項,非商業秘密
違反效果行政責任+連動刑法§132資訊公開法多為行政救濟§34洩密可達刑事層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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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時點
決標前以保密為原則
決標後底價
除特殊情形應予公開
違反效果
行政責任+連動刑法§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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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時點
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公開為原則
決標後底價
機關常以業務機密拒絕
違反效果
資訊公開法多為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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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時點
§34在採購程序中對決標前資訊優先保密
決標後底價
決標後底價屬法定公開事項,非商業秘密
違反效果
§34洩密可達刑事層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52条(招标人不得泄露标底)
美國Procurement Integrity Act, 41 U.S.C. § 2102(禁止洩漏投標及來源選擇資訊)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2

(0870501 制定)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經上級機關同意,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一、行政院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以避免不公平的現象。   二、為防止廠商藉先行了解底價及其他競爭者之資料,而造成不公平之現象,對底價、廠商名稱、家數等,實有保密之必要。   三、開標後因審標或減標之需要,可能無法立即決標,此時,從開標至決標之期間,底價仍有保密之必要;惟基於透明之需要,底價於決標後可予公開,爰於第三項明定。   四、投標文件因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爰於第四項中明定應予保密。

(0910116 修正)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立法理由第三項刪除「經上級機關同意」等字,以提升採購效率,並強化招標機關權責。

  • 投標名詞
  • 法令名詞
(0870501 制定)

一、行政院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以避免不公平的現象。   二、為防止廠商藉先行了解底價及其他競爭者之資料,而造成不公平之現象,對底價、廠商名稱、家數等,實有保密之必要。   三、開標後因審標或減標之需要,可能無法立即決標,此時,從開標至決標之期間,底價仍有保密之必要;惟基於透明之需要,底價於決標後可予公開,爰於第三項明定。   四、投標文件因可能涉及商業秘密,爰於第四項中明定應予保密。

(0910116 修正)

第三項刪除「經上級機關同意」等字,以提升採購效率,並強化招標機關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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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規定:「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