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4 條(招標文件公告前應予保密)
- 1.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
- 2.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
- 3.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
- 4.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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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招標文件公告前、開標前底價與廠商家數、決標前底價、廠商投標文件均應保密,違者可能涉刑法洩密罪。
Q · 政府標案的底價、家數可以隨便跟人說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招標文件公告前須保密;開標前不得洩漏底價及領標、投標廠商名稱與家數;底價自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原則公開;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違反可能連動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最重3年以下有期徒刑。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採購金額上兆。當你是承辦人員,你手上握的不是一份文件,而是一個「資訊不對稱」的核子按鈕。這條劃出四條線:招標文件公告前不能外流、開標前底價和領標家數不能洩漏、底價從開標到決標要保密、廠商投標文件也要保密。每條線背後都是「誰知道誰就贏」的競爭邏輯。法律擋的不是好奇心,是圖利的誘惑。很多人以為違反規定最多被記過,實際上這條背後連著刑法第 132 條(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3 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貪污治罪條例。對廠商來說,這條是你反制不公平競爭的武器:如果你發現對手不知怎地拿到了內線資料,這條就是你舉報的依據。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34條為採購程序保密義務之核心規範,依招標時間軸劃出四段保密範圍:招標文件公告前、開標前之底價與廠商家數、決標前之底價、以及廠商投標文件,目的在維持各廠商於相同資訊基礎上之公平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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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什麼?▾
招標文件公告前、開標前底價與廠商家數、決標前底價、投標文件四段保密義務。
Q2底價什麼時候要保密、什麼時候公開?▾
開標前到決標前保密,決標後除特殊情形應公開;機關也可在招標文件中先公告底價。
Q3領標、投標廠商家數可以對外透露嗎?▾
不行,開標前家數與名稱是法定保密事項,洩漏即踩線。
Q4評選委員也要保密嗎?▾
要,依§88受機關委託人員與公務員同負保密義務。
Q5怎麼檢舉政府採購洩密?▾
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或向調查局、地檢署告發並援引刑法§132。
Q6決標後想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可以嗎?▾
原則不能,但可循決標公告§61或提異議檢視評選紀錄。
Q7承辦不小心說溜嘴算犯罪嗎?▾
過失洩漏依刑法§132第2項減為1年以下,故意則3年以下。
Q8機關拒絕公開決標金額合法嗎?▾
不合法,決標後底價與金額屬法定公開事項,非商業秘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_target | note |
|---|---|---|---|
| 規範時點 | 決標前以保密為原則 | 政府資訊公開法:以公開為原則 | §34在採購程序中對決標前資訊優先保密 |
| 決標後底價 | 除特殊情形應予公開 | 機關常以業務機密拒絕 | 決標後底價屬法定公開事項,非商業秘密 |
| 違反效果 | 行政責任+連動刑法§132 | 資訊公開法多為行政救濟 | §34洩密可達刑事層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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