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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號令廢止,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15 年 03 月 31 日

要旨

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號令廢止,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內容

主旨: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號令廢止,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說明:一、本會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並將名稱修正為「政府採購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擴大本要點適用範圍,不限工程採購,業經本會以115年3月12日工程企字第1150100002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機關辦理財物及勞務採購已直接適用本要點規定,爰廢止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二、本會91年1月1日工程企字第09100424220號函一併自115年7月1日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各直轄市政府、各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均含附件)主 任 委 員 陳 金 德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15年3月31日以工程企字第1150100044號令廢止,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發布,要旨:本會90年7月18日(90)工程企字第90027292號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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