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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似情事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3 年 09 月 26 日

要旨

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似情事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採購,已發生多起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似情事,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檢送行政院政風處103年9月15日院臺政字第1030054298號書函影本乙份。二、按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漏底價,……(第2項)。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第3項)。」;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第7款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洩漏應保守秘密之採購資訊。……」;中華民國刑法第132條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2項)。……」。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行政院政風處(無附件)、法務部廉政署(無附件)、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含附件)、本會網站(含附件)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似情事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發布,要旨:開標主持人誤涉洩漏底價情事,請勿再發生類似情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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