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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2 年 09 月 23 日

要旨

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部分規定

內容

主旨:「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部分規定,業經本會於102年9月23日以工程企字第10200335420號令修正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含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乙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本會企劃處(請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網站)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加值處)(均含附件)代理主任委員 顏 久 榮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修正「公共工程招標文件公開閱覽制度實施要點」部分規定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發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