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廠來函所述「替代方案」作業方式,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要旨
貴廠來函所述「替代方案」作業方式,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
內容
主旨:貴廠來函所述「替代方案」作業方式,經查不符合「政府採購法」之規定,復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廠八十八年六月十四日工專C八八○六一○三六號函。二、 來函所述將審查合格之「替代方案」周知其他投標廠商之作業方式,不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機關對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之規定,且影響原提替代方案廠商之權益。建請 貴廠依據該等規定修正作業方式。正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煉油廠副本: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