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之處
要旨
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規定不符之處
內容
主旨:貴府函送「金門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工程採購投標須知」等,本會意見如說明,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一日(89)府秘字第八九○七六九六號副本函。二、旨揭投標須知與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不符之處如下:(一)第二頁第(二)點之一規定之印鑑及第八頁第三點規定廠商須攜帶與「承攬工程手冊等」相同之印鑑前往開標,造成廠商於同時間內只能在各機關投一個標,並不合理,應予修正。如廠商無法攜帶印鑑前往開標,可授權代表人攜帶蓋有該印鑑之授權書,並由該代表人以簽名代替蓋章。經濟部商業司已取消公司印鑑登記制度。(二)第三頁第參節第二點及第四點規定以現金繳納押標金之憑據應附於投標文件,否則即視為未繳納而為無效標,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無之額外規定,並不合理,應予修正。(三)第三頁第九行「實績、財力證明等」,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四)第五頁第六點之(六)應刪除「或差額保證金」,該保證金應於決標前繳納。同點之(八)及(九)逾越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予刪除。(五)第七頁第六點之(三)「與」應修正為「同時為」,以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同點之(五)後段文字應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後段文字修正。(六)第八頁第十五點主方案及替代方案均不予接受。同頁第伍節第一點應予刪除,以免與第參節不一致及重複。(七)第九頁第六點之(四),「塗改原標單」如係指後附「標單」之塗改,只要有蓋章,應無不可。如包括其他文件,亦同。(八)第十四頁第捌節第二點,廠商單價如無本法第五十八條之情形,不應一律按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同節第三點之(一)、(三)及(四)前段,其情形應為「得撤銷決標」。同點之(二)、(四)後段及(五)則為「應撤銷決標」。(九)第十四頁第玖節第二行「或」字應修正為「並得依本法第七十六條或第六十九條規定」。(十)財物投標須知有以上情形者,請比照更改。(十一)所附「切結書」為多餘之文件,建議刪除。所附「標單」,請於標價總額欄加印「整」字,以免廠商漏填。所附「應備文件明細」第一點之(二)承攬工程手冊應僅規定影本或指定其特定頁數之影本。 三、其他內容仍請自行依本法及相關法規檢視。正本: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副本:本會法規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蔡 兆 陽[註]:政府採購法部分條文於九十一年二月六日奉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九一000二五六一0令修正公布,第三十七條第二項明定僅限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故本函說明二之(三)應配合修正;第六十九條業經刪除,有關履約爭議調解移列第八十五條之一,故本函說明二之(九)應配合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