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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發文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發文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要旨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內容

機關辦理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在臺陸資廠商參與,屬「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情形。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