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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2.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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