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7 條(訂定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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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 2.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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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規定投標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須與履約能力相關,且財力資格可用銀行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替代。
Q · 投標被以財力不足刷掉,還有救嗎?
有,財力資格可用銀行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書替代
依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第二項,投標廠商的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替代。換言之,資本額不足但技術實力足夠的廠商,不必因財力門檻被排除。投標時應一併附上保證文件,並於投標書明確引用本條第二項作為法律依據。若資格條件本身明顯與履約能力無關而排除競爭,另可依疑義、異議、申訴三層程序救濟。
白話解讀
政府每年花幾兆元採購預算。理論上應該公平競爭,誰最有能力、最便宜、最符合需求就給誰。但實務上很多採購案的資格條件看起來公平,仔細一看卻是「量身訂做」:要求過去五年有三個類似案例(全市只有一家做過)、要求資本額五億以上(剛好把中小企業全部刷掉)。§37 就是這種玩法的法律上限:資格條件必須和履約能力直接相關,不能變成排除競爭的工具。還有一個你可能沒聽過的後門:財力資格可以用銀行或保險公司的連帶保證書替代。這個條款救了無數有技術實力但資本額不夠的公司。如果你被政府標案以「資格不符」刷掉,你有法律依據可以反擊,前提是你知道這條存在,而且知道要在哪幾天內動手。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7 條為投標資格的法律界限,要求機關訂定的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且須以確認廠商具備履約所必須之能力為限;並明定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替代,避免財力門檻成為排除中小企業競爭的工具。
試算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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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判斷招標文件是不是綁標?
先看每個資格條件能不能直接對應到履約能力,再做市場調查看多少廠商能同時符合所有條件。只有一兩家符合時,就是第 37 條的紅線。在申訴審議階段,機關必須逐條說明每個條件為何必要,舉證重心在機關身上。
Q2財力資格真的可以用銀行保證書代替嗎?怎麼做?
可以,第 37 條第二項明文允許。需取得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的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或連帶保證保險單,投標時一併附上並在投標書引用本條第二項。實務上宜先書面確認機關要求的保證文件格式並保留回覆,日後可作爭訟證據。
Q3被判資格不符還能救嗎?要怎麼提異議?
可以,救濟有三層:截標前依第 41 條提疑義;收到資格不符通知 10 日內依第 75 條提異議;異議不服 15 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時效從收到那天起算,保留機關送達證明是第一件要做的事。
Q4政府採購法 37 條是什麼?
投標廠商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須以確認履約能力為限,財力資格可用連帶保證替代,是投標資格的法律上限。
Q5什麼叫不當限制競爭?
資格條件與履約能力連結薄弱,卻實質讓市場上只有一兩家能同時符合,等於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
Q6財力資格的連帶保證是什麼?
由銀行或保險公司出具、就廠商履約及賠償責任負連帶清償的保證文件,可替代財力證明。
Q7政府採購法 37 條和第 36 條差在哪?
第 36 條訂資格的類別與依據,第 37 條設訂定資格的法律上限並開放財力替代後門。
Q8投標被綁標怎麼救濟?
截標前依 §41 提疑義 → 收到通知 10 日內依 §75 異議 → 不服 15 日內依 §76 申訴。
Q9財力不足怎麼用銀行保證書投標?
向銀行或保險公司申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或連帶保證保險單,投標書附上並引用 §37 第二項。
Q10綁標申訴要準備什麼證據?
招標文件、投標文件、資格不符通知、往返信函,加上市場調查證明僅少數廠商能符合所有條件。
Q11提異議申訴要花多少錢?
申訴須繳審議費(依採購金額級距),相較事後行政訴訟,提早於疑義階段處理最省成本。
Q12政府採購法 37 vs 36 條哪個是救濟依據?
§36 是訂資格依據,§37 才是主張資格違法的實體依據,搭配 §41/75/76 程序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救濟層級 | 時點 | 對象 | 效果 |
|---|---|---|---|
| 疑義(§41) | 等標期 1/4 前 | 招標文件規定 | 機關說明或修正招標文件 |
| 異議(§75) | 收到通知 10 日內 | 機關之決定 | 機關重新審查並作異議處理結果 |
| 申訴(§76) | 異議決定後 15 日內 | 異議決定 | 申訴審議判斷對機關有拘束力,可撤銷違法決標 |
時點
- 疑義(§41)
- 等標期 1/4 前
- 異議(§75)
- 收到通知 10 日內
- 申訴(§76)
- 異議決定後 15 日內
對象
- 疑義(§41)
- 招標文件規定
- 異議(§75)
- 機關之決定
- 申訴(§76)
- 異議決定
效果
- 疑義(§41)
- 機關說明或修正招標文件
- 異議(§75)
- 機關重新審查並作異議處理結果
- 申訴(§76)
- 申訴審議判斷對機關有拘束力,可撤銷違法決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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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0 則
- 機關辦理涉及冷凍空調設備含安裝或維護之採購,應綜合考量並視個案實際需求,妥為訂定投標廠商資格。
- 重申本會100年5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00017018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機關辦理法定度量衡器之製造、修理或輸入有關採購,請依法妥為訂定廠商資格,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 視個案需要妥適訂定電器承裝業、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之廠商資格
- 機關辦理「電動車充電站、充電樁」等採購案,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
- 機關辦理委託經營管理之採購,於招標文件增訂公務員旋轉門條款文字疑義
- 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認定情形,業經本會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發布,檢附發布令影本1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 發布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解釋令
- 「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解釋令
- 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
立法沿革 2 版
(0870501 制定)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910116 修正)
機關訂定前條投標廠商之資格,不得不當限制競爭,並以確認廠商具備履行契約所必須之能力者為限。 投標廠商未符合前條所定資格者,其投標不予受理。但廠商之財力資格,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責任、連帶保證保險單代之。
立法理由為降低廠商影響程度並兼顧銀行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之性質,修正為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代替廠商之財力資格。本項連帶保證由「銀行」出具,係考量此項連帶保證金額遠高於一般保證金之金額。
- 投標名詞
- 政府採購法 第 36 條條文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為降低廠商影響程度並兼顧銀行或保險公司連帶保證之性質,修正為僅得以銀行或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代替廠商之財力資格。本項連帶保證由「銀行」出具,係考量此項連帶保證金額遠高於一般保證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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