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38 條(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不得參與投標)

  1. 1.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2. 2.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禁止政黨及其關係企業參與政府投標,關係企業之認定準用公司法,採實質控制標準。

Q · 政黨或政黨背景的公司可以參與政府標案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第一項,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投標。第二項規定關係企業之認定準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以下標準,不只看股權比例,也看董事兼任與經營權實質控制。表面股權乾淨但實質受政黨控制者,仍落入禁止範圍。

白話解讀

1998 年這條法律通過的時候,真正的對手是整個時代。那時候台灣正在拆解政商結構,國民黨名下有上百家企業,中央投資、華夏投資、台灣水泥等等,不少跟政府採購有千絲萬縷的連結。你今天看這條 28 字的法律覺得抽象,但它當年是那場大拆解的法律收尾。重點在第二項:它不自己定義「關係企業」,直接搬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以下的現成標準過來。那一整套規則包括控股比例、董事互相兼任、經營權實質控制。為什麼要借別人的定義?為了堵死規避路徑。就算你表面股權看不出政黨色彩,只要實質控制連回政黨,一樣不能投標。這條今天看起來好像跟你無關,但只要你公司股東裡有人的投資事業跟某政黨有實質連結,你就已經在這條的規範範圍內,自己沒發現而已。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為投標資格限制規範,禁止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其第二項以準用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的方式,將「關係企業」之認定建立在控股比例、董事互相兼任、經營權實質控制等實質標準上,防止以表面股權切割規避,確保政府採購不成為政黨擴張資源之管道。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是什麼?

禁止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是投標資格的限制規定。

Q2政黨的關係企業怎麼認定?

準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以下標準,看控股比例、董事兼任、經營權實質控制,不只看股權。

Q3公司被認定為政黨關係企業會怎樣?

不得參與政府投標;已參與者可能遭不予決標或撤銷決標,並可能依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Q4基金會或工會投資的公司算政黨關係企業嗎?

原則不算,但若該組織實質受政黨控制,追溯後仍可能被認定,常須行政訴訟釐清。

Q5怎麼查一家公司是不是政黨關係企業?

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開資訊觀測站實質控制人揭露,再對照公司法關係企業認定標準。

Q6發現競標對手是政黨關係企業怎麼辦?

可在開標前書面向採購機關提出異議並附證據,採購機關依法須審查。

Q7對投標資格爭議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以下提出異議、申訴,原則上 20 日內提出異議。

Q8政黨法已禁止政黨投資事業,這條還有用嗎?

仍適用,實務戰場已從「有無關係」轉為「歷史投資是否完全切割」與間接控制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投標限制認定依據
政黨本身絕對禁止政黨法人地位明確
政黨關係企業禁止準用公司法關係企業(實質控制)
政黨投資事業政黨法已禁止政黨投資,歷史事業須完全切割投資切割是否完成+是否仍受間接控制
外圍組織(基金會/工會)投資公司原則不禁,受政黨實質控制則可能落入組織是否實質受政黨控制
🔒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