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8 條(政黨及其關係企業不得參與投標)
- 1.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
- 2.前項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準用公司法有關關係企業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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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禁止政黨及其關係企業參與政府投標,關係企業之認定準用公司法,採實質控制標準。
Q · 政黨或政黨背景的公司可以參與政府標案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第一項,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政府採購投標。第二項規定關係企業之認定準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以下標準,不只看股權比例,也看董事兼任與經營權實質控制。表面股權乾淨但實質受政黨控制者,仍落入禁止範圍。
白話解讀
1998 年這條法律通過的時候,真正的對手是整個時代。那時候台灣正在拆解政商結構,國民黨名下有上百家企業,中央投資、華夏投資、台灣水泥等等,不少跟政府採購有千絲萬縷的連結。你今天看這條 28 字的法律覺得抽象,但它當年是那場大拆解的法律收尾。重點在第二項:它不自己定義「關係企業」,直接搬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以下的現成標準過來。那一整套規則包括控股比例、董事互相兼任、經營權實質控制。為什麼要借別人的定義?為了堵死規避路徑。就算你表面股權看不出政黨色彩,只要實質控制連回政黨,一樣不能投標。這條今天看起來好像跟你無關,但只要你公司股東裡有人的投資事業跟某政黨有實質連結,你就已經在這條的規範範圍內,自己沒發現而已。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為投標資格限制規範,禁止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其第二項以準用公司法關係企業規定的方式,將「關係企業」之認定建立在控股比例、董事互相兼任、經營權實質控制等實質標準上,防止以表面股權切割規避,確保政府採購不成為政黨擴張資源之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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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 38 條是什麼?▾
禁止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是投標資格的限制規定。
Q2政黨的關係企業怎麼認定?▾
準用公司法第 369 條之 1 以下標準,看控股比例、董事兼任、經營權實質控制,不只看股權。
Q3公司被認定為政黨關係企業會怎樣?▾
不得參與政府投標;已參與者可能遭不予決標或撤銷決標,並可能依第 101 條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Q4基金會或工會投資的公司算政黨關係企業嗎?▾
原則不算,但若該組織實質受政黨控制,追溯後仍可能被認定,常須行政訴訟釐清。
Q5怎麼查一家公司是不是政黨關係企業?▾
查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公開資訊觀測站實質控制人揭露,再對照公司法關係企業認定標準。
Q6發現競標對手是政黨關係企業怎麼辦?▾
可在開標前書面向採購機關提出異議並附證據,採購機關依法須審查。
Q7對投標資格爭議不服可以救濟嗎?▾
可依政府採購法第 74 條以下提出異議、申訴,原則上 20 日內提出異議。
Q8政黨法已禁止政黨投資事業,這條還有用嗎?▾
仍適用,實務戰場已從「有無關係」轉為「歷史投資是否完全切割」與間接控制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項目 | 投標限制 | 認定依據 |
|---|---|---|
| 政黨本身 | 絕對禁止 | 政黨法人地位明確 |
| 政黨關係企業 | 禁止 | 準用公司法關係企業(實質控制) |
| 政黨投資事業 | 政黨法已禁止政黨投資,歷史事業須完全切割 | 投資切割是否完成+是否仍受間接控制 |
| 外圍組織(基金會/工會)投資公司 | 原則不禁,受政黨實質控制則可能落入 | 組織是否實質受政黨控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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