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縣文化局辦理各類研討會,所聘請之委員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廠商」是否衝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要旨
貴縣文化局辦理各類研討會,所聘請之委員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廠商」是否衝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內容
主旨:貴縣文化局辦理各類研討會,所聘請之委員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規定之「廠商」是否衝突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98年3月4日府工購字第0980033476號函。二、貴縣文化局98年3月2日蓮文行字第0980001155號函詢疑義一,現行法律並無明文限制,惟基於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原則,建議於招標文件載明,該等參與擬定該次研討會內容之議題、收(蒐)集推薦人選及論文資料、邀請函、徵稿啟事等工作之委員,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三、疑義二,關於函詢上開委員所任教之學校得否參與該採購投標乙節,因委員與所任教之學校屬不同主體,現行規定並無限制該校參與該採購投標,惟基於公平原則,該校如參與該採購投標,該委員亦不得參與投標工作或執行該採購,並載明於招標文件。四、另本會於92年9月8日召開「研商解決機關為政府採購法得標廠商而依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2條規定無法僱足原住民之問題」會議,教育部曾表示下列意見:「有關建議允許學校得以系(所)或教授名義參與機關採購之投標,鑒於校長對外代表學校,系(所)或教授可否作為投保單位或契約主體,涉及學校管理及責任問題,尚存有疑義,爰對該建議,教育部持保留意見」,併予敘明。正本:花蓮縣政府副本:教育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