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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三十八條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88 年 07 月 21 日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三十八條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社所提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與第三十八條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 復 貴社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天秘字第一七六號函。二、 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之廠商,依本法第八條規定,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各機關工程、財物、勞務之自然人、法人、機構或團體。 貴社為中國國民黨所屬之文宣機構,故屬本法第三十八條所稱「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機關採購招標之投標。三、 本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一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依上開規定,得標廠商於非轉包下得將契約之部分交 貴社代為履行。正本:中央日報社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備註:107年3月26日工程企字10700085530號令刪除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1條規定。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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