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黨不得參與投標包括比、議價
要旨
政黨不得參與投標包括比、議價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並無適用門檻金額之限制,包括不得參與限制性招標之比、議價或以公開取得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辦理之採購。但得為分包廠商。復請 查照。說明:復 貴局八十八年七月十四日八八保秘字第六000八八二號函。正本:勞工保險局副本:本會法規會、申訴會、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蔡兆陽[註]:本會107年3月26日工程企字第10700085530號令修正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刪除第41條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所稱不得參與投標,不包括作為投標廠商之分包廠商」,爰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不得參與投標,亦不得為分包廠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