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
要旨
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
內容
主旨:立法院第7屆第3會期第17次會議通案決議「具有關係企業關係之2家以上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件之投標應遵守事項,應訂立更詳細規範」乙節,有關政府採購法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8條所定禁止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且各具獨立法人格者,本法並未明文禁止其同時參加投標。二、本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所稱「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本會91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已列舉如下:「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3.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公開於本會網站),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非屬上開情形,即無該款之適用。至於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所定「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並非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投標即該當該款情形。三、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同一採購案投標,如未違反上開規定,不會僅因該等廠商具關係企業關係,即適用本法第31條第2項關於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規定。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立法院柯委員建銘國會辦公室、立法院李委員俊毅國會辦公室、立法院高委員志鵬國會辦公室、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