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9 條(委託廠商專案管理)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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