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39 條(委託廠商專案管理)
- 1.機關辦理採購,得依本法將其對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為之。
- 2.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 3.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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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39條禁止承辦專案管理的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供應廠商在負責人或合夥人層面重疊,並進一步禁止雙方互為關係企業,防止球員兼裁判。
Q · 我和太太名下的公司,一家做專案管理一家投標同個案子可以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39條第三項,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關係企業定義援用公司法第六章之一(第369-1條以下),包含控制從屬、相互投資、同受第三人控制等型態。換名片上的負責人沒用,機關會查到股權結構與實質控制關係。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弊案的新聞有個固定劇本:A 公司拿到「專案管理」的委託,幫機關審文件、審規格,然後 B 公司來投標工程案中了標。表面上兩家不同,實質上兩家的老闆是同一群人,或彼此是關係企業。這種「球員兼裁判」就是 39 條要擋的東西。它明文禁止承辦專案管理的廠商,在負責人或合夥人層面上和真正執行規劃、設計、施工、供應的廠商重疊;而且不只擋直接重疊,連「關係企業」這層都擋,關係企業的定義直接援用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換句話說,機關查你的時候不只看名片上的老闆,會查到股權結構和實質控制關係。你如果在這個生態裡混,不管是開顧問公司想接機關專案,還是開營造公司想投標,第一件事是把自己所有關係企業的地圖畫出來,確認沒有踩到這條線。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39條規範機關得將採購之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委託廠商辦理,並設三層利益迴避禁區:承辦專案管理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兼任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且雙方不得互為公司法意義上之關係企業,以阻斷球員兼裁判的結構性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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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39條在規範什麼?▾
機關得委託專案管理,但承辦廠商不得與施工供應廠商負責人重疊或互為關係企業。
Q2關係企業的定義在哪裡?▾
援用公司法第六章之一第369-1條以下,含控制從屬、相互投資、同受第三人控制。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tent |
|---|---|
| 第一項 | 肯定機關得委外專案管理之合法性 |
| 第二項 | 禁止負責人/合夥人在同案兼任專案管理與規劃設計施工供應 |
| 第三項 | 禁止雙方互為公司法意義上之關係企業(穿透人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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