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該廠商包含分包廠商。
要旨
本法第三十九條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該廠商包含分包廠商。
內容
主旨:有關 貴府辦理「高速鐵路雲林車站特定區統包工程暨區段徵收正式作業案」,其投標廠商資格審查疑義,如屬廠商異議,請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五條規定本於權責自行核處,復請 查照。說明:一、復 貴府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三日府地發字第九二0七二00六八六號函,兼復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工信(92)字第088號函。二、茲提供下列意見供參考:(一)按「合夥」於法律屬性上屬「非法人之團體」,與公司之為法人有別;又「合夥」之所有成員通稱「合夥人」,與公司股東之為公司投資人亦不同,故來函所述得盈開發有限公司之「股東」尚非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稱「合夥人」。(二)至於同條項所稱「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參照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該廠商包含分包廠商。正本:雲林縣政府副本: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市民大道四段一00號八樓)、本會企劃處(網站)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