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政府採購法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之適用疑義
要旨
政府採購法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之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一、貴局99年12月31日傳真函收悉。二、關於本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各款所稱「廠商」,法無明文規定及於廠商之人員。三、來函所述甲、乙二人為所詢系統建置案之規劃及專案管理廠商(Y廠商)之人員,現又為該系統建置案之投標廠商(A廠商)所提計畫書之協同主持人及執行組員,倘該二人非同時為Y廠商及A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則非屬本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事項,惟仍請注意同條第3項所定廠商間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之規定。所稱「負責人或合夥人」,請查察公司法第8條及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四、本案甲、乙二人情形,縱無違反本法第39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規定;惟渠等曾參與該系統建置案之規劃工作,且該規劃內容並未完整公開,現又為該系統建置案投標廠商之「協同主持人」及「執行組員」,有造成不公平競爭之虞。五、至涉及審標事宜,請依本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本於權責核處。正本:新北市交通局副本: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