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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調字第 0950001540 號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對象係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95 年 8 月 15 日工程企字第 09500309940 號【來文詢問內容】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2 條授權訂定之「採購人員倫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2 條第 2 項規定之廠商人員於辦理本法第4 條、第 5 條、第 39 條或第 63 條第 2 項規定事項,如有違反本準則之情事,是否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規定。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懲戒之對象係以公務員服務法第 24 條所定「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為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