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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會96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72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會議日期 98 年 03 月 03 日

要旨

本會96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72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內容

主旨:本會96年10月22日工程企字第0960039727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一、旨揭函說明三似有擴大至具有上游、下游關係之廠商,不得共同承攬另一工程之情形;另就類推適用在公法領域而言,應有其界限,尤其有關不利益之法律效果之規定,如亦加以類推適用,有違「有關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之原則,爰旨揭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二、旨揭函停止適用後,招標機關如發現廠商於履約階段有上開情事者,得透過加強施工查核、履約管理等,以確保契約之履行品質。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法規會、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企劃處第1科、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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