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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40 條(代辦採購)

  1. 1.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
  2. 2.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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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規定,機關採購得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的機關代辦,上級機關並得命無採購專業的下級機關交由他機關代辦採購。

Q · 招標公告上寫的機關,就是真正決定我能不能中標的機關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機關採購得洽由其他具專業能力的機關代辦。你在招標公告看到的「採購單位」可能只是代辦機關,真正認定需求、規格與驗收標準的是「使用機關」。第二項更賦予上級機關強制權,可命無採購專業的下級機關交由他機關代辦。投標前若不分辨這兩個欄位,人脈與準備可能用錯對象。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這件事,很多人以為是「哪個機關要買東西,就由那個機關自己辦」。但這條打破了這個直覺。法律允許一個機關把自己的採購案「整包丟給」另一個機關辦,而且你在標單上看到的發標機關,可能根本不是真正處理你案子的機關。這叫代辦採購。第二項更狠:上級機關可以直接命令下級機關不准自己辦,必須找別人代辦。這在什麼時候發生?當一個小機關要買幾台電腦或蓋一棟建築,它沒有專業採購人員,找臺灣銀行採購部(前中央信託局)或工程會協助。對你這個投標廠商的意義是:你準備簡報、建立關係、研究規格的對象,可能不是公告上那個機關。搞錯對象,你的投入全都砸在錯的地方。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40 條為「代辦採購」的法源,規範兩種情形:其一,機關得自行洽請其他具專業能力之機關代為辦理採購;其二,上級機關得命未具採購專業能力之下級機關,將採購交由他機關代辦。此制度使招標程序機關與需求使用機關得以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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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是什麼?

機關可把自己的採購案整包委由其他具專業能力的機關辦理,公告上的機關不一定是真正的需求機關。

Q2代辦採購跟自己辦差在哪?

代辦由他機關處理招標程序,但需求規格仍歸原使用機關,廠商要同時掌握兩條線。

Q3上級機關可以強制下級交給別人代辦嗎?

可以。第二項給上級機關強制權,對未具採購專業能力的下級機關得命其交由他機關代辦。

Q4投標時怎麼知道是不是代辦案?

比對招標公告的「採購單位」與「使用機關」欄位是否同一個,不同就是代辦案。

Q5代辦案出爭議要找哪個機關?

招標程序問題找代辦機關,需求規格問題找原使用機關,副本同時給上級機關。

Q6為什麼要有代辦制度?

很多小機關無專業採購人員,集中由專業機關辦理可降低弊端、提升規格嚴謹度。

Q7代辦跟共同供應契約有關係嗎?

共同供應契約(第93條)是代辦制度的集體版,一機關統一招標、多機關共用。

Q8臺灣銀行採購部代辦的案子算誰的?

臺灣銀行採購部僅代辦招標程序,真正的使用機關才是需求與驗收的決定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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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採購(§40)機關無專業採購能力他機關代辦招標程序原使用機關上級得強制命令代辦
委託專案管理(§39)採購技術或管理複雜受託廠商提供專案管理原機關委外給廠商非機關
共同供應契約(§93)多機關共同需求一主辦機關統一招標各適用機關其他機關搭便車採購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조달사업에 관한 법률(조달청 대행 구매/조달요청)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6条、第18条(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目录)
🇩🇪 德國GWB § 120 Abs. 4(Zentrale Beschaffungsstellen)i.V.m. Richtlinie 2014/24/EU Art. 37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 articles L2113-2 à L2113-4(centrales d'achat)
🇺🇸 美國Economy Act, 31 U.S.C. § 1535 + FAR Subpart 17.5(Interagency Acquis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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