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貴屬國立嘉義大學函詢該校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預算執行疑義
要旨
貴屬國立嘉義大學函詢該校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預算執行疑義
內容
主旨:關於 貴屬國立嘉義大學函詢該校管理學院大樓新建工程預算執行疑義一案,本處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說明: 一、依據國立嘉義大學95年12月6日嘉大總字第0950023970號函辦理。二、本處意見如下:(一)有關專案管理費可否由工程預算內調整一節,旨揭工程係編列一般建築及設備計畫,該校如在年度中有委託廠商提供專案管理技術服務需要或委託機關代辦者,依中央政府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規定,得自行在相關工程經費項下調整支應。(二)有關該校委託內政部營建署代辦採購,代辦服務費用含專案管理費有無違反本處95年2月函釋一節,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5年12月4日工程企字第09500436840號函(如後附)略以,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洽請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其代辦費用之計算方式,應由洽辦機關與代 辦機關就個案特性及代辦範圍協議;「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工程採購服務費率表」所列服務費類別區分為工程管理費及專案管理技術服務費,係用以計算代辦工程採購之服務費,與「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提列之技術服務勞務委託不同。本案代辦服務費用所含專案管理費依上開函示實屬代辦工程之服務費,尚無違反本處95年2月函釋規定。正本:教育部副本: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國立嘉義大學、行政院主計處第一局、行政院主計處會計管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