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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為行使政府採購法所定上級機關之職權疑義

會議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要旨

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為行使政府採購法所定上級機關之職權疑義

內容

主旨: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為行使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所定上級機關之職權疑義,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機關依本法第四十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明定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監辦職權。二、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原則,將其依本法或本會訂定之行政規則所定上級機關職權,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惟應考量是否其有利採購效率之提升,並應就上級機關職權可能涉及財務(例如增加支出事項)、計畫期程(例如延後完成期限)等影響整體業務部分,審慎評估是否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或予適度限制。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國防部軍備局(兼復貴局107年10月8日國備工營字第1070011774號函)、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澤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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