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究係指洽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疑義
要旨
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究係指洽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疑義
內容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究係指洽辦機關或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疑義,茲釐清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旨揭疑義,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應視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有無將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上級機關核定之權限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而定,其認定原則如下:(一)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二)倘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依本法施行細則第42條原則,將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上級機關核定之權限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則由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該權限。(三)未有明確權限授予或委託者,依預算權責推定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二、併請注意本會94年4月27日工程企字第094001441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重申各上級機關應依本法第12條及「政府採購法規定須報上級機關核准核定同意備查事項上級機關權責一覽表」規定,善盡上級機關權責。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註: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是否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本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定職權,請依107年1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700315390號函釋,本於權責核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