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請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
要旨
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請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
內容
主旨: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請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上開執行要點,前以行政院98年4月22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66920號函送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院長 吳敦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