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要旨
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內容
主旨: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依據本院98年1月23日召開研商「振興經濟新方案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提升公共工程執行能量及效率」會議之院長裁示,工程專業機關應持續發揮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之功能;本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建置人力資源調控平台,如有非工程專業機關反映人力不足之情形,即可透過該平台協調工程專業機關代辦協助。二、為建立政府採購法第40條代辦採購機制,協助非工程專業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以提升公共工程進度及品質,特訂定「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該要點內容包括提升公共工程執行效率之相關措施,如專案管理、全生命週期里程碑管控、促參案件適用條件等。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企劃處(刊登網站)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行政院院長辦公室、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院長 劉 兆 玄行政院99年8月17日以院授工企字第09900332860號函檢附「公共工程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權責劃分參考原則」,納為「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之附件(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子法及相關規定/本會訂頒相關作業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