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廢止「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
要旨
廢止「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
內容
主旨:「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8年4月22日以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0號令廢止,檢附廢止令影本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副本:本會各處室會組(均含附件)主任委員 范 良 銹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令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4月22日發文字號: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0號廢止「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注意事項」,並自即日起生效。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