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請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

會議日期 96 年 08 月 07 日

要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請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

內容

主旨: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請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說明:一、有關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處理原則,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及本會訂頒「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工程管理/工程管理相關規定/施工管理相關規定/行政規則)已有規定,請各機關依該規定於代辦協議書載明。二、另為釐清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之權責劃分,避免因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致影響履約爭議處理效率,建議於代辦協議書明訂代辦採購發生履約爭議而申請調解時,對於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同意與否之權限,並約定洽辦機關與代辦機關意見不同時之解決方式。併請注意本會96年4月13日工程企字第09600147700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3第2項所稱「上級機關」之認定原則。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市政府、臺灣省諮議會、臺北市議會、高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本會企劃處(刊登本會網站)副本:內政部營建署、臺灣銀行採購部、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主任委員 吳 澤 成一、「機關洽請專業採購機關代辦工程採購注意事項」業經本會於98年4月22日以工程管字第09800166580號令廢止。二、行政院並於98年4月22日院授工企字第09800166920號函頒「機關洽請代辦工程採購執行要點」。

附件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772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規定洽…」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