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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之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會議日期 109 年 09 月 08 日

要旨

關於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之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容

主旨:關於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於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40條洽由其他機關代辦採購之適用情形,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本會109年4月29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88號令:「基於廠商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尚未依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該廠商之履約能力已有疑義,為避免該廠商利用此空窗期繼續參與該機關之採購,爰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認定,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本令自即日生效。」(公開於本會網站)。二、針對採購法所定停權機制及上開本會109年4月29日令意旨,說明如下:(一)針對禁止廠商參與「全國各機關」採購應依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停權機制:為杜不良廠商之違法、違約行為,避免其再危害其他機關,並利建立廠商間之良性競爭環境,採購法第101條至第103條訂有不良廠商之停權機制。如機關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應啟動通知程序,嗣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規定,將廠商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於停權期間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停權效果及於「全國所有機關」。(二)在機關停權通知發出後尚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刊登之空窗期,禁止廠商參與受影響之機關採購係依本會109年4月29日令:廠商履約有違法或違約行為,經機關依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通知者,於未依採購法第102條第3項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前,為避免該廠商於此空窗期繼續參與已受該廠商影響之機關之採購,爰本會109年4月29日發布令,機關於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後,於程序進行中,該機關得於招標文件明定該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該機關之採購,以維採購品質及效率,其效果僅限於「受該廠商影響之機關」。三、關於洽辦機關(下稱A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下稱B機關)代辦採購,適用本會109年4月29日令之情形,說明如下:(一)情形一:A機關前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停權,嗣洽請B機關代辦採購,A機關既已受上開廠商違法或違約之影響,應告知B機關上開停權通知之事由;又為避免該廠商再影響A機關之採購,B機關得依本會109年4月29日令,於招標文件明定經A機關通知停權之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採購。(二)情形二:B機關前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停權,如又接受其他A機關之委託代辦採購,因B機關前受上開廠商違法或違約之影響,且為該採購之招標機關,爰為避免上開通知程序中,無履約能力之廠商繼續影響B機關代辦A機關之採購,B機關得依本會109年4月29日令,於招標文件明定前經B機關通知停權之廠商,不具備履約能力之基本資格,不得參與採購。(三)情形三:A機關前依採購法第101條通知廠商停權,如B機關另代辦其他機關之採購(例如C機關另洽請B機關代辦採購)。因B機關及C機關皆非受上開廠商違法或違約之影響(受影響者為A機關),針對B機關代辦C機關之採購,尚無本會109年4月29日令之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長、立法院秘書長、司法院秘書長、考試院秘書長、監察院秘書長、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署、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兼復新北市政府109年6月12日新北府工採字第1093216265號函)、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吳 澤 成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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