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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會議日期 92 年 06 月 20 日

要旨

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

內容

主旨:貴工程司所詢關於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之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說明: 一、復 貴工程司九十二年六月九日華顧(92)業字第003227號函。 二、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上開規定所稱「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包括監造之勞務採購。惟機關辦理委託監造時,前階段設計之成果若予公開,為設計之廠商並無競爭優勢,即符合前揭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二項之「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得參與後階段之監造服務。至何謂「公開」,併請參閱本會九十年五月二十八日(九十)工程企字第九○○一四一四○號函釋例(公開於本會網站)。 正本: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司副本:本會企劃處 主任委員 郭 瑤 琪工程會96年4月13日補充說明: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2項規定,除確認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外,尚需經機關同意者,方得參與後階段之作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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