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
要旨
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
內容
主旨:機關辦理屬營造業法第8條規定之專業工程之招標,其廠商資格之訂定,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說明:一、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採購,關於廠商資格之訂定,應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36條、第37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辦理。二、機關辦理旨揭專業工程之招標,除專業營造業外,是否另允許綜合營造業參與投標,應由招標機關就個案實際情形,考量營造業之專業分工、履約能力及競爭性,依上開政府採購法令及營造業法相關規定本於權責核處。三、本會95年11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500450370號及97年12月9日工程企字第09700492780號計2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正本:總統府第三局、國家安全會議秘書處、行政院秘書處、立法院秘書處、司法院秘書處、考試院秘書處、監察院秘書處、國家安全局、行政院各部會行處局署、省政府、臺灣省諮議會、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各縣市政府、各縣市議會、各鄉鎮市公所副本:臺灣區綜合營造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電氣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水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臺灣區冷凍空調工程工業同業公會、台灣中小型營造業協會、台灣專業營造業暨技術士發展協會、本會主任委員室、本會各處室會組、企劃處(網站)主任委員 許 俊 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