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1 條(決標結果之公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於決標後一定期間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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