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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政府採購法 第 60 條(廠商未依機關通知辦理之結果)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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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期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協商者,視同放棄,逾期即喪失該採購案權利且無補救。

Q · 機關寄了減價通知,我沒在期限內回,還有救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機關依第 51、53、54、57 條通知後,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逾期即喪失該採購案地位,本條無補救機制。唯一可能的救援點是「送達瑕疵」——若機關未依合法方式送達(如寄到非投標書記載之地址),可主張期限未起算;對機關決定不服,得於收受次日起 20 日內依第 74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有一套自己的節奏,而且它不等你。投標之後,機關可能會依照第51條(要你解釋投標文件)、第53條(要你減價)、第54條(多家廠商比減價格)、第57條(進行議約協商)發通知給你。你以為這只是一般商業洽談?錯了,這是一個倒數計時的開關。通知期限內沒回,法律直接視同你放棄。不管你是真的不想做、沒看到信、公司搬家、承辦人離職、還是信件被夾在垃圾郵件裡。這條沒有留任何後門。它存在的理由不是為了保護你,是為了保護政府採購程序的效率。你以為自己是甲方的合作夥伴,在這個時刻,你會發現你只是程序裡的一個時間變數。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為採購程序之失權規範,規定機關依第 51、53、54、57 條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後,廠商未依通知所定期限辦理者,法律效果為「視同放棄」,使廠商喪失該採購案之競標或議價地位,且不設補救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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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政府採購法第60條是什麼?

規定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協商者,視同放棄該採購案地位。

Q2視同放棄之後還能投標同機關其他案子嗎?

可以,本條只讓你在這個案子失權,不影響其他案投標資格,也不列入第101條不良廠商。

Q3我真的沒收到通知信,視同放棄有救嗎?

關鍵在送達效力。合法送達即生效力,沒救;送達方式有瑕疵才可主張期限未起算。

Q4對視同放棄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74條於收受決定次日起20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逾期即確定。

Q5機關通知的期限有沒有最短限制?

本條無固定法定期限,由機關個案指定;期限過短在採購申訴中可能被認定程序瑕疵。

Q6視同放棄會被列為不良廠商嗎?

不會直接列入第101條不良廠商記錄,但屢次視同放棄可能影響後續評審對履約能力的判斷。

Q7第60條適用哪些通知?

限第51條說明、第53條超底價減價、第54條比減價格、第57條協商或重新報價這幾種通知。

Q8週末才收到通知、期限緊迫怎麼辦?

先確認期限日期與送達方式,無法如期辦理可書面申請展期並致電承辦人留紀錄,機關得不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deemed_waiver_60no_open_50verdict
觸發情形未依通知期限說明/減價/協商投標廠商有不予開標法定事由第60條是廠商不作為,第50條是廠商資格瑕疵
法律效果視同放棄,喪失該案地位該標不予開標或撤銷決標結果都是出局,但成因與救濟切入點不同
補救空間無補救,僅送達瑕疵可爭視事由可補正者得補正第60條更剛性
救濟入口第74條申訴(20日)第74條申訴(20日)救濟期間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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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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