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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60 條(廠商未依機關通知辦理之結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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