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 60 條(廠商未依機關通知辦理之結果)
機關辦理採購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規定,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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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規定,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期限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協商者,視同放棄,逾期即喪失該採購案權利且無補救。
Q · 機關寄了減價通知,我沒在期限內回,還有救嗎?
依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機關依第 51、53、54、57 條通知後,廠商未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逾期即喪失該採購案地位,本條無補救機制。唯一可能的救援點是「送達瑕疵」——若機關未依合法方式送達(如寄到非投標書記載之地址),可主張期限未起算;對機關決定不服,得於收受次日起 20 日內依第 74 條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
白話解讀
政府採購有一套自己的節奏,而且它不等你。投標之後,機關可能會依照第51條(要你解釋投標文件)、第53條(要你減價)、第54條(多家廠商比減價格)、第57條(進行議約協商)發通知給你。你以為這只是一般商業洽談?錯了,這是一個倒數計時的開關。通知期限內沒回,法律直接視同你放棄。不管你是真的不想做、沒看到信、公司搬家、承辦人離職、還是信件被夾在垃圾郵件裡。這條沒有留任何後門。它存在的理由不是為了保護你,是為了保護政府採購程序的效率。你以為自己是甲方的合作夥伴,在這個時刻,你會發現你只是程序裡的一個時間變數。
法律定性
政府採購法第 60 條為採購程序之失權規範,規定機關依第 51、53、54、57 條通知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或重新報價後,廠商未依通知所定期限辦理者,法律效果為「視同放棄」,使廠商喪失該採購案之競標或議價地位,且不設補救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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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採購法第60條是什麼?▾
規定廠商未依機關通知期限辦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或協商者,視同放棄該採購案地位。
Q2視同放棄之後還能投標同機關其他案子嗎?▾
可以,本條只讓你在這個案子失權,不影響其他案投標資格,也不列入第101條不良廠商。
Q3我真的沒收到通知信,視同放棄有救嗎?▾
關鍵在送達效力。合法送達即生效力,沒救;送達方式有瑕疵才可主張期限未起算。
Q4對視同放棄不服怎麼救濟?▾
依第74條於收受決定次日起20日內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訴,逾期即確定。
Q5機關通知的期限有沒有最短限制?▾
本條無固定法定期限,由機關個案指定;期限過短在採購申訴中可能被認定程序瑕疵。
Q6視同放棄會被列為不良廠商嗎?▾
不會直接列入第101條不良廠商記錄,但屢次視同放棄可能影響後續評審對履約能力的判斷。
Q7第60條適用哪些通知?▾
限第51條說明、第53條超底價減價、第54條比減價格、第57條協商或重新報價這幾種通知。
Q8週末才收到通知、期限緊迫怎麼辦?▾
先確認期限日期與送達方式,無法如期辦理可書面申請展期並致電承辦人留紀錄,機關得不同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deemed_waiver_60 | no_open_50 | verdict |
|---|---|---|---|
| 觸發情形 | 未依通知期限說明/減價/協商 | 投標廠商有不予開標法定事由 | 第60條是廠商不作為,第50條是廠商資格瑕疵 |
| 法律效果 | 視同放棄,喪失該案地位 | 該標不予開標或撤銷決標 | 結果都是出局,但成因與救濟切入點不同 |
| 補救空間 | 無補救,僅送達瑕疵可爭 | 視事由可補正者得補正 | 第60條更剛性 |
| 救濟入口 | 第74條申訴(20日) | 第74條申訴(20日) | 救濟期間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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