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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 51 條(審標疑義之處理及結果之通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機關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之條件,審查廠商投標文件,對其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
  2. 前項審查結果應通知投標廠商,對不合格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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